一、执法主体
贺兰县财政局
二、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姓名 | 执法证号 |
朱银涛 | 30010612012 |
杜赞春 | 30010612013 |
张洁 | 30010612014 |
张莹杰 | 30010612015 |
连莹莹 | 30010612016 |
纳秀娟 | 30010612017 |
王惠 | 30010612018 |
王军 | 30010612019 |
魏学亮 | 30010612020 |
吴雪娟 | 30010612021 |
吴艳 | 30010612022 |
刘渤 | 30010612023 |
王鹏 | 30010612024 |
马文静 | 30010612025 |
三、执法职责
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有关工作;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四、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五、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资料受理-资料复核-处理决定-处罚告知-制发处罚决定-处罚执行-跟踪监督
行政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制发检查通知-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查复核,下发处理决定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六、救济渠道
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贺兰县财政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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