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德鑫路一号
本机关在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专项抽查时,你单位在实施“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智慧园区二期项目”采购中,存在“未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现调查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实施的“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智慧园区二期项目”采购,于2022年8月18日与一标段中标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签订《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智慧园区二期项目合同》,于2022年8月22日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合同公告。于2022年8月5日与二标段中标供应商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智慧园区二期项目合同》,于2022年8月22日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合同公告。
上述行为有:宁夏政府采购网合同公示平台、《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智慧园区二期项目合同》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财政局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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