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德鑫路一号
本机关在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专项抽查时,你单位在实施“宁夏贺兰工业园区智慧园区智能化管理平台项目”采购中,存在“未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现调查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实施的“宁夏贺兰工业园区智慧园区智能化管理平台项目”采购,于2022年6月10日与中标供应商宁夏正和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宁夏贺兰工业园区智慧园区智能化管理平台项目合同》,于2022年7月14日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合同公告。
上述行为有:宁夏政府采购网合同公示平台、《宁夏贺兰工业园区智慧园区智能化管理平台项目合同》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财政局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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