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姚忠华
身份证号:6401031960********
本机关在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专项抽查时,发现你在评审“贺兰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贺兰农村地区市场化托管保洁项目”中,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的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现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2年7月7日,你评审的“贺兰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贺兰县农村地区市场化托管保洁项目”。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项目运营服务”描述:1.方案完全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思路清晰、内容具体、目标明确、措施得力,针对性、操作性强,得10分;2.方案基本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思路比较清晰、内容比较具体、措施比较得力,针对性、操作性较强,得5分;3.制定详细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转运、公共设施管理等方案目标明确(垃圾须日产日清)、工作细则的实施响应预案思路清晰,得2分;不提供本项不得分。你在评审时给予宁夏青青橄榄服务有限公司“项目运营服务”3分,不符合评标办法的分值。
上述行为有:《姚忠华评委技术标评审评分表》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贺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贺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银行: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号:5001323200017-000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兰县财政局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