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贺兰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汇源街101号
本机关根据《贺兰县审计局关于县医院2020-2022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贺审移〔2023〕1号),对你单位实施“保洁服务费”采购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问题,已立案查处,现调查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12月-2021年7月期间,向宁夏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洁服务费共计57.03万元。保洁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60)的规定应当采取网上商城竞价采购或零星采购方式实施,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存在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有:《贺兰县审计局关于县医院2020-2022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取证单》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