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6月16日我园区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6月16日-2021年6月2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1-8060333(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审批大厅)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宁夏永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吨EPS阻燃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贺管环评函〔2021〕034号 | 20210526 |
2 | 关于宁夏宝亿利工贸有限公司年产105吨EPS阻燃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贺管环评函〔2021〕035号 | 20210526 |
附件:1.《关于宁夏永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吨EPS阻燃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关于宁夏宝亿利工贸有限公司年产105吨EPS阻燃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