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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工业园区差旅费管理制度

索引号 640122-144/2018-83230 文 号 贺工发〔2018〕146号 发布日期 2018-09-25
发布机构 贺兰县工业园区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关 键 词 差旅费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园区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18〕133号)及自治区、银川市相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差旅费 

  (一)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二)园区工作人员出差要坚持定时间、定路线、定地点、定任务的“四定原则”实行出差审批制。由领导派遣或凭上级部门正式文件通知的,必须经园区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并在报销差旅费时出具审批文件;无正式文件的招商等活动需填写出差审批单(详见附件1),说明出差任务、时间、人员、天数,经园区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三)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 

  二、交通费 

  (一)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乘坐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详见附件2)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四)区内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五)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六)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七)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单位未统一提供交通车辆的,在自治区内跨市出差,每人每天80元;到银川市三区、永宁、灵武、滨河新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 

  (八)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三、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园区工作人员在自治区内及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按出差的实际天数,在本人级别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票据报销,超出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不予报销。 

  (三)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一律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不得安排套间。 

  (四)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 

  (五)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四、伙食补助费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三)在自治区内出差、银川市内、县内所辖各乡(镇)场(习岗镇除外)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县外每人每天100元,县内每人每天40元出差当天往返的,原则上按全天伙食补助费标准的一半报销。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四)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交纳伙食费在包干限额内的凭票报销,报销伙食费不再实行包干,超出限额标准的不予报销。 

  五、监督问责 

  (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有关费用。 

  (二)凡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各业务部门安排的出差可以依据相关文件经领导审批后,予以同意。出差报销时需附出差(会议)文件、领导审批单、交通费、刷卡单据,齐全后予以报销,生活补贴及交通补贴按出差文件要求办理;凡出外招商引资的出差商务活动,必须依据领导审批单、来回交通票据、刷卡单据、住宿费票据等,报备齐全的予以报销。财会人员将报销金额打入报销人员公务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报销费用。 

  (三)加强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开支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履行出差审批程序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六、其他 

  (一)园区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本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二)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标准,确保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内控制使用。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贺兰工业园区出差审批单》 

       2.《贺兰县党政机关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明细表》 

贺兰工业园区(代章)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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