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立项申请报告(两个分管县长签批)、县财政局资金来源说明、土地证或土地预审意见书、节能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复。
2、总投资在1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
①项目主管单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报告(两个分管县长签批)、县财政局资金来源说明,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复。
②项目主管单位提供《初步设计》、立项申请报告(两个分管县长签字)、土地证或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分析报告或节能评估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论证和概算审核,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复。
3、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
①项目主管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报告(两个分管县长签字)、县财政局资金来源说明,经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复。
②项目主管单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报告(两个分管县长签字),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复。
③项目主管单位提供《初步设计》、立项申请报告(两个分管县长签字)、土地证或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分析报告或节能评估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论证和概算审核,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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