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要求,加强贺兰县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贺兰县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内容
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粮食仓储能力等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采取信息填报等方式登记备案信息。
联系人:马思凡
电 话:3855273 17695003320
邮 箱:hlxlsj@163.com
地 址:贺兰县创业东路政务大厅A座612室
附件:自治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表
贺兰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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