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意见、建议人 | 意见建议 | 备 注 |
1 | 县发改局 | 将第十条若有特殊情况急需立项的,如争取上级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分管发展和改革和报审项目单位的副县长签批同意后进入审批程序中的“资金来源基本落实”修改为“有明确资金来源”,“经政府分管发展和改革和报审项目单位的副县长”修改为“经政府分管发改和分管报审项目单位的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进入审批程序”。 | |
2 | 县财政局 | 将第二十三条“控制价的审定金额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总投资概算,超出的须重新报批调整概算。”修改为“控制价的审定金额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总投资概算的5%(含),超出的须重新报批调整概算。” | |
3 | 县财政局 | 将第二十八条(四)“工程变更后,送审工程结算值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总投资,有追加概算的从其批复”修改为“工程变更后,累计变更金额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总投资的10%。” | |
4 | 县住建局 | 将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召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并向县住建局质量监督站申请竣工验收,质监站负责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将结果备案。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尽快申请办理环保、消防、安监、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在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编报和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完成自验,并申请环保、消防、安监、档案等专项验收。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专项验收通过后须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质监站负责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将结果备案。项目单位须尽快按规定编报和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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