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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贺兰县农业自流灌溉终端水价实行最高限价的方案(审议稿)》的起草说明

索引号 640122-107/2021-0053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11-23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发改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意见征集
关 键 词 【已结束】

一、起草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和《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20〕88号)精神,加快推进贺兰县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全县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委托北京国都嘉瑞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县41个农民用水协会的实际运行成本进行了成本专项审核,核定的成本价格为0.067元/方。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第十九条“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算,不计利润和税金”的规定,农业灌溉终端水价拟定为0.067元/方,具体详见贺兰县农业自流灌溉终端水价实行最高限价的方案。

二、起草过程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真实有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对全县41个农民用水协会的实际运行成本进行了监审,形成了审核报告并公开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拟定了《关于贺兰县农业自流灌溉终端水价实行最高限价的方案》,召开了贺兰县农业自流灌溉终端水价征求意见会暨专家论证会,再次征求了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又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异议和意见建议,又进行了重大决策前的风险评估,提请司法局对该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农业灌溉终端水价实行最高限价的执行方式

贺兰县农业灌溉渠道属于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政府制定终端水价实行最高限价,执行0.067元/方,下浮幅度和下浮的价格,按照我县实际的运营模式,由各乡镇村民委员会主管部门与农民用水协会协议确定。

(二)理由和依据

此价格是以北京国都嘉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贺兰县自流灌区农业灌溉终端水价成本专项审核报告》为成本依据,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为税费依据制定的。拟定的最高限价比现在实际发生的最高价格(0.065元/方)多0.002元/方。尚有不可预见费用发生的空间。

(三)影响及风险

召开了贺兰县农业自流灌溉终端水价征求意见会暨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吸纳了合理化的建议,对监审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和补充。此价格对农户的产值和收益的影响,均在合理范围内(成本报告),做了大量的农户信访调查,进行了风险评估,风险较小在可控范围内(风险评估报告)。

(四)适用范围

除习岗镇新胜村大新渠(因渠道长度较长超过18公里且用水在渠梢末段,水损过大,导致供水成本过高)和洪广镇金鑫村用水协会所管理的渠道(资产经营权归个人所有),两个协会自流灌溉水价不受此价格限制外,适用全县农业自流灌溉

(五)配套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财政奖补、节水补贴、结构优化等举措,建立联动机制,切实降低灌溉成本,减轻农民水费负担。

(六)执行时期

此价格自2021年春灌开始至2024年春灌前停止,执行三年期满后由发改局(价格部门)根据成本变化情况再核定。2021年上半年预缴水费价格高于此价格的进行退还或抵顶未交水费。

(七)其他

新胜村大新渠水价可由村委会和用水协会协商确定,金鑫村协会管理的水价可自主定价或与用户协商确定。南梁台子农牧场和暖泉农场农业水价属扬水灌区另行制定。

四、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现提请政府专题会议审议研究《贺兰县农业自流灌溉终端水价实行最高限价的方案》(审议稿),审议通过后,由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局)发文执行。

附件:1.《贺兰县农业自流灌溉终端水价实行最高限价的方案》

      2.《关于贺兰县自流灌区农业灌溉终端水价成本专项审核报告》

      3.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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