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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的修改说明

索引号 640122-107/2021-00550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3-05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发改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意见征集
关 键 词 投资项目

一、修改背景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强化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条令规章,结合贺兰县实际,对《贺兰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贺政规发〔2020〕1号)进行了修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改过程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由发改局负责,各单位配合,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2021年2月5日我局以正式函件形式,向各单位征集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1年2月24日提交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充分采纳与会单位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后,向县委网信办、县财政局、审计局、审批局、住建局、交通局等有关单位再次征求意见,结合各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2020年3月2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依照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条,主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年度计划、招投标、控制价审核、建设管理等环节做出明确要求。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5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管理原则、程序及各管理成员单位职责。

第二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4条,主要明确了项目计划编制、安排原则、资金申请和审查重点,以及财政预算、资金计划等内容。

第三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包括10条,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统筹管理、项目生成和要素保障等内容,对审批程序、审批内容、权限划分、报审资料等做了详细规定。

第四章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包括2条,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该遵循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为控制价审核,包括4条,主要是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控制价审核程序、报审要求、审核时限等内容。

第六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包括6条,主要对项目开工建设、变更、工程款拨付、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实施阶段各环节作了规定。重点明确项目投资概算控制责任主体,以及超概算调整的原则和程序等。

第七章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包括8条,主要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中,项目单位、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监督职责及法律责任。

附则,包括1条,主要对办法施行期限作了说明。

四、主要修改内容

主要对以下内容做出修改:

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修改为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2.将第三条第(二)财政承受能力、风险防控、注重绩效原则。按照财政状况,量入为出,防控风险,绩效目标可行,杜绝违规举债搞工程建设。”修改为“财政综合平衡、注重绩效原则。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政府及其各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3.将第四条第(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提交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进行审查。”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查职责。”

4.将第四条第(七)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负责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受县政府委托对应急、抢险及上级部门安排的整治项目或送审工程决(结)算金额超过工程合同价款较大且超过概算 10%以上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修改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

5.将第十条修改为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成熟一批、决策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对于前期工作充分,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立项申请及其他相关资料进入审批程序,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若有特殊情况急需立项的,如争取上级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有明确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分管发改和分管报审项目单位的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进入审批程序。”

6.将第十二条“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可只审批建设方案。”修改为“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相对简单,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7.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做出了规定。(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8.增加一条第十六条“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9.第十七条修改为报批初步设计时,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对非客观原因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变化对项目实施将带来明显影响的,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增加一条第十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或组织的项目咨询评估,产生的咨询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论证费用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11.增加一条第十九条PPP项目相关管理规定。

12..第四章招投标管理增加一条“第二十条 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项目,划分二个限额标准实施。

(一)国家限额标准以下,即施工低于400万元高于100万元;勘察、设计和监理低于100万元,高于50万元达到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进入平台交易规模标准的,按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标准公开招标;

(二)政府投资项目施工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和监理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业务能力好、服务质量高的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并邀请发改、财政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完成工程造价编制,县财政局负责对工程造价编制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控制价审核报告,建设单位以审定工程控制价为施工合同指导价,最终工程造价以财政局审查中心审核结算为准。”

13.将第二十二条“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核,造价咨询公司直接向建设单位出具成果文件。”修改为“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商请财政局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核,造价咨询公司直接向建设单位出具成果文件,审核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建设单位据实申请拨付。”

14.第二十“控制价的审定金额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总投资概算,超出的须重新报批调整概算。”修改为“控制价的审定金额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总投资概算的5%(含),超出的须重新报批调整概算。”

11.第二十四条增加“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的要求”“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建设内容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增加。”

18.删除原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邀请相关专家审阅施工图,并召开施工图评审会(技术交底),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评审内容,会议纪要是提出变更申请的重要依据。评审内容主要涉及施工工艺,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量等内容。特殊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后,作为设计变更的依据。”

19.将第二十八条“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集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到工程变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修改为“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变更的责任部门,变更前须提交工程变更书面申请(包含变更事由、变更内容及预估金额),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召集发改、财政、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等到工程变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并增加一项“(五)经现场勘验并核实确认后的变更确认单,分类处理:单次工程变更10万元(含)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凭现场踏勘确认书,确定变更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审定;单次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凭现场踏勘确认书,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单次工程变更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凭现场踏勘确认书,经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后审定;单次工程变更50万元以上,经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0.三十工程款拨付增加项目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否则由项目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关于工程项目的质保金和质保期按照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21.第三十一条增加项目单位要在项目竣工6个月内报请发展和改革局组织项目验收,确有困难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进行适当延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对3万元以上项目进行竣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22.第三十五条增加“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五、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现将《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

附件:1.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

      2.《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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