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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6-12-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立岗镇人民政府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立岗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发改投资〔2004〕922号
 



关于发布实施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和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4]109号)中“关于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的具体配套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经委等部门另行制定发布”的要求,经研究,制定了我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和核准制的有关配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详见附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投资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审批高度集中管理的模式,基本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投资市场化程度,有利于更好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给所有类型的企业带来便利,也为民间投资创造公平的体制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快速增长。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有利于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措施,消除产生投资盲目扩张等问题的体制性根源。 当前,要把解决某些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等突出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必须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我约束的机制,强化银行独立审贷的责任,完善政府对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从根本上消除投资盲目扩张的冲动,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实现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又为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抓住投资领域暴露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防止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使投资体制改革积极健康地推进。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管理和调控职能,突出强调了服务职能,有利于政府把工作重心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有利于促进行政管理、国有企业、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改革,建立企业和银行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说明
  各部门、各地区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除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需要进行核准管理外,其他企业投资不论项目大小,均实行备案制管理。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也不再审批本应由企业决定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技术方案等。

  自治区各级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金融、消防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和核准制的衔接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相应改变原来以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为基础的企业投资项目后续手续管理办法,改为以投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和经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和核准文件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规定、办法,避免出现工作脱节等现象,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对于未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企业投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备案、核准管理办法,不得擅自增减或改变备案和核准的范围、条件、内容、时限等。对于在备案、核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对实行备案或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发现违反备案或核准管理办法的项目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已经报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企业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备案和核准的权限和规定,尽快通知项目单位,由其根据目录的规定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对于需要申请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和本《通知》及附件中所称计划单列开发区是指国家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固原扶贫经济发展实验区。其他各类各级开发区均不属于计划单列开发区,在上述两个计划单列开发区以外的各类各级开发区内的企业投资仍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备案或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不分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投资项目,同时设有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和经委的县(县级市、市辖区等)或计划单列开发区,由当地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进行备案管理。要按照规定尽快设立窗口开展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报送备案信息。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实行核准制时,既要严把审查关,又要为企业做好服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先行征求土地、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初步或预审意见,待批准项目核准文件后,再由企业办理土地、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相关手续,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核准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专家评议制度、社会公布制度、网上备案和核准等可由地方政府开展研究和试点工作,自治区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地区试行情况出台有关实施规定。

  附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范本)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不予受理或办理通知书(范本)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目录(2005年本)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投资建设(淘汰类)项目目录(2005年本)

                         

                        ○○四年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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