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各相关企业: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供给侧改革和工业转型升级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落后产能排查工作,建立落后产能项目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2.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3.《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5号)。
二、排查范围
1.对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类排查。
2.对照“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结合能耗、技术等方面,突出重点行业(钢铁、水泥、化工、铁合金、造纸、轻纺、铅锌冶炼、制革、煤炭、电解铝、电石、焦炭等)排查,排查要求:一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二是近三年有生产记录,三是企业无债权债务纠纷。
3.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进驻园区的散落规模以下企业、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及处于居民集中区内的小作坊和工业摊点、无污染防治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无组织排放严重的各类“散乱污”企业。
三、工作要求
各园区务必高度重视,根据产业政策规定,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调查摸底,据实填报落后产能企业及落后工艺、设备情况,并将工作情况于2017年8月18日前以书面文件附表报县发改局305室(同时报送电子版),此次排查出的落后和过剩产能将建立落后产能(产品)项目库,今后作为享受奖励资金的依据。
联系人:王苗
联系电话:0951-3873282
联系邮箱:348362653@qq.com
附件:贺兰县落后产能排查情况汇总表
贺兰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