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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贺兰县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贺发改通〔2021〕26号 发布日期 2021-12-0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贺兰县财政局     贺兰县教育体育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县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行动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4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8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基础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560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第156次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现就我县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

(一)坚持公益导向,不得营利。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二)坚持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的意愿,学生和家长可根据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安排,自主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以及参加的内容和时间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

(三)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学校应将课后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标准、服务内容、收支情况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列入公示范围内,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公众号、班级家长群等方式进行公示。每学期末学校要公示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课后服务内容及服务时间

(一)服务内容

课后服务主要内容为:组织学生自主阅读、完成作业、答疑辅导及开展兴趣活动。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

(二)服务时间

课后服务一般从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始,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三、收费标准、试行范围及时间

(一)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地区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托管服务

组织学生自主阅读、完成作业、答疑辅导

县城

元/课时·生

2.0

乡镇

元/课时·生

1.5

兴趣活动

科普、文体、艺术、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

县城

元/课时·生

2.0

乡镇

元/课时·生

2.0

(二)试行范围及时间

以上标准试行范围为县属各中小学,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试行。

(三)幼儿园延时服务收费标准

幼儿园延时服务费仍按照《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12〕77号)相关规定执行,即:10元/生·时。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规范收费和退费程序。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事先充分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制定学校课后服务及收费方案——公开方案——接受学生申请”等程序。课后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家长可自主选择,学校不得跨月或跨学期预收。退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课时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二)严格明确服务费开支范围。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费,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课后服务工作方面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为: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补贴、行政管理人员适当补贴、外聘教师劳务费,保卫、保洁等物业管理人员延时补助;与课后服务相关的设施设备、器材购置及维护费用;围绕课后服务开展的表演、竞赛、展演等活动的耗材及相关开支;保障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水电费、材料损耗等支出。课后服务教职工补贴标准按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内容科学、合理确定。

(三)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县教育、财政、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延时服务费)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检查,防止学校擅自提高标准、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收费后服务不到位等不规范和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县教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贺兰县财政局     贺兰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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