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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供电企业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11-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能源管理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国网贺兰县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贺兰县营商环境,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局制定了《贺兰县供电企业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供电企业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贺兰县营商环境,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贺兰县将依法开展对供电企业因停电造成客户损失的赔偿处理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服务监管,规范供电服务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止供电。需要中止供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遭遇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的;

(二)有证据证明用户有窃电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非居民用户的受电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用电设备对电能质量产生于扰与妨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非居民用户在限期内不拆除擅自增加的用电容量设施或者设备的;

(六)擅自转供电能的;

(七)因电力设施检修、临时故障检修的;

(八)国家规定可以中止供电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供电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

(一)计划检修中止供电的,于供电中止前七日在媒体上公告或者在公共场所张贴中止供电通知。对重要用户,在公告的同时还应当书面通知;

(二)临时检修中止供电的,于供电中止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三)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中止供电的,于供电中止前三日通知用户。

第五条因电力紧缺或者超负荷运行需要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电力供需平衡方案、限电、停电序位进行限电,并通知用户。电力供需平衡方案、限电、停电序位应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电企业确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电企业不得向依法关闭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企业和非法经营的单位供电。

第六条具备中止供电情形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电造成的损失。

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不能及时恢复供电的,应当向用户说明理由。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第七条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户供电;

(二)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

(三)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四)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

(五)为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七)其他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45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9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九条供电企业公网设施设备因计划检修、故障停运造成停电超过一定频次和时间的,应建立供电企业内部处罚机制并按月进行处罚考核,并向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对于因用户产权的设施设备运维不当造成供电企业公网配电线路跳闸,设施设备停运或影响到其他用户停电,由设施设备产权所属用户承担损失并进行相应的处罚,依据供电企业损失电量及停电时长计算成费用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高危企业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冶金、危险化学品行业等特殊用电的用户。

本办法所称重要用户是指一旦发生停电事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电力用户。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1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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