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公共停车场: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停车服务水平,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18〕1号)、《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优化规范停车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贺兰县优化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1次(总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优化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停车服务水平,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18〕1号)、《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优化规范停车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收费标准。
一、调整范围
贺兰县辖区。
二、行为规范、监督管理
(一)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准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区域、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鼓励经营者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银川市静态交通管理系统平台;
3.所有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当设置电子计时设备,在提供停车服务时必须提供记载车牌号、出入场时间、收费金额、加盖停车场印章的计时票据;
4.不设置电子计时设备的停车场实行按次收费,具体执行该类型停车场首时段收费标准;
5.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6.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秩序;
7.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8.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配戴明显标识;
9.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10.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状况异常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停车场工作人员引导,在规定的停车位停车;
2.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3.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4.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5.不得在停车场内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6.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仓储、售卖、展览等与停车无关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免费范围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救护、救灾、抢险、殡仪、邮递、环卫维修用车不收费。
(二)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40分钟内(含4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对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接受充电服务期间免费停放。
(四)对贴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残疾人本人驾驶在各类非住宅小区内停车场停车,可享受免费停车3小时的优惠。
(五)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范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四、实施时间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贺兰县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
单位:元/辆·次 | ||
白天收费标准 (早7:30至晚19:30) | 夜间及跨时段 收费标准 (晚19:30至次日早7:30) | 备注 |
停车前40分钟(含40分钟)免费。2小时内(含2小时)收费1元,2-4小时(含4小时)收费2元,4小时以上收费3元,白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3元。 | 停车前40分钟(含40分钟)免费。2.5小时(含2.5小时)收费2元,2.5-4.5小时(含4.5小时)收费3元,4.5小时以上收费5元。 每24小时为一个循环,同一车辆24小时最高收费8元,之后重新累计计费。 | 1.执行任务的军警、救护、救灾、抢险、殡仪、邮递、环卫维修用车不收费,对贴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残疾人本人驾驶在各类非住宅小区内停车场停车,可享受免费3小时优惠。 2.包月、包年或长期停放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3.本收费标准只适用于中小型机动车停车场,大型车辆停车场执行具体批复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