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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关于调整宁夏兰山陵园新建公墓墓位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10-2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兰山陵园有限公司:

经2025年10月16日县政府第117期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关于调整宁夏兰山陵园新建公墓墓位收费标准的通知》(贺发改通〔2025〕7号)文件作出修订,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调整宁夏兰山陵园新建公墓墓位收费标准的通知》(贺发改通〔20257号)同时废止。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贺兰县民政局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宁夏兰山陵园新建公墓墓位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兰山陵园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公益性墓地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宁发改规发〔202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贺兰县兰山陵园墓位收费标准,经2025年3月25日贺兰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和2025年10月16日贺兰县人民政府第117期专题会议研究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兰山陵园墓地的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标准(不含墓地管理费),销售价格可下浮不可上浮。墓地管理费具体要求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宁发改规发〔2023〕12号)文件规定,即每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原则上一次性收取,按合同约定的墓位销售价格百分比收取,即骨灰墓10%,土葬墓12%,自墓位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严格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价格公示制度,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宁发改规发〔2023〕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对城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给予墓位价格优惠,购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墓位,在原售价基础上下浮10%。遗体或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免除墓位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墓位),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宁夏兰山陵园墓型收费标准定价的通知》(贺发改通〔2019〕26号)同时废止。

附表:《宁夏兰山陵园新建公墓墓位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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