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清洁供暖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我区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峰谷分时价格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供暖,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煤改电”用电成本。
峰谷时段划分及电价标准如下:居民生活用电峰段时间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加价0.05元/千瓦时;谷段时间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降低0.2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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