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泊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宁夏泊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申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18〕1号)、贺兰县委〔2019〕23号专题会议纪要、贺兰人民政府〔2019〕68号专题会议纪要、贺兰人民政府(2019年8月6日 第93期)专题会议纪要,为了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停车场秩序,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进一步改善交通环境,经交警、土地部门的核准,现研究批复如下:
一、宁夏泊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下属七处机动车停车场:
1. 海亮社区泊位停车场(贺兰县海亮社区2号地、复兴街东侧旁、新风街全路段西侧、学府西路北侧)
2. 银河路(109国道至朝阳街)道旁两侧停车场(建民巷全段、胜利巷全段、双拥巷内(政府大楼后院)、泰安巷及人大后院、朔方街至女人街口、市场监管局后院、原中医院后院、朝阳街南北两侧、文化广场、县政府对面、十字街口、国良医院对面)
3. 桃林街道路两侧泊位停车场(桃源路至光明路、光明路至银河路、银河路至居安街)
4. 车管所停车场(德鑫路南侧)
5. 第二幼儿园停车场(第二幼儿园西门及南门)
6. 富兴街道路两侧泊位停车场(光明路至银河路、银河路至居安街、居安街至利民路)
7. 横店电影城停车场(光明路横店影城旁)
以上停车场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18〕1号)第六条第三项“下列停车场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可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该项第三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的规定。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你单位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进行协议停车。依法履行向消费者告知义务,公布收费标准,同时向相关部门抄送。执行任务的军警、救护、救灾、抢险、殡仪、邮递、环卫维修用车不收费,其他车辆三十分钟之内免收费。
二、你单位在收费前,须进行明码标价,制作公示牌,做到合规收费、文明收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发改、交通、住建、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2019年10月15日起执行。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