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泊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宁夏泊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申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18〕1号)、贺兰县委《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9〕23号)、贺兰县人民政府(2019年8月6日 第93期)专题会议纪要,为了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停车场秩序,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进一步改善交通环境,经交通、交警、自然资源部门的核准,现将该停车场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概况及收费标准
(一)停车场名称及位置
贺兰县利民路停车场(习岗南街经朝阳街、朔方街、建设街、富兴街、桃林街至109国道,共计764个泊位)。
(二)停车场收费标准
该停车场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18〕1号)第六条第三项“下列停车场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可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该项第三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的规定,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你单位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或协议收费标准。依法履行向消费者告知义务,公布收费标准,同时向相关部门抄送。执行任务的军警、救护、救灾、抢险、殡仪、邮递、环卫维修等用车不收费,其他车辆三十分钟之内免收费。
二、收费公示及监督
你单位在收费前须进行明码标价,制作公示牌,做到合规收费、文明收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发改、交通、土地、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20年7月15日起执行。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