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兰中心:
你公司报来《关于设立新百贺兰中心地下停车场收费批复的申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18〕1号)文件规定,为了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停车场秩序,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进一步改善交通环境,经交警、自然资源部门核准的637个车位,现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收费标准
根据宁价费发〔2018〕1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定价管理权限,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投资建设的新百贺兰中心地下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你公司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依法履行向消费者告知义务,公布收费标准,同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抄送。执行任务的军警、救护、救灾、抢险、殡仪、邮递、环卫维修用车不收费,对贴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残疾人本人驾驶在各类非住宅小区内停车场停车,可享受免费3小时优惠,其他车辆半小时之内免收费。
二、收费公示及监督
你单位在收费前须进行明码标价,制作公示牌,做到合规收费、文明收费、化解矛盾风险。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15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发改、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24年5月13日起执行。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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