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考核对象:各派出所社区民警。
第三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设记分、扣分、加分项目。
第四条 社区民警应围绕基础信息采集、实有人口管理、组织安全防范、强化治安管理、化解矛盾纠纷、联系服务群众等6项职责开展社区警务工作,筑牢防范屏障,压降社区发案,有效化解矛盾,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第五条 社区民警根据警务工作状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度。每周在警务区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工作日,要有固定时间段在警务室接待群众和处理事务。工作期间应保持警容严整,装备齐全。
第六条 社区民警工作时间段内社区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必须到现场了解发案情况,要从现场勘查、案件侦破过程中找出社区防范的薄弱环节,加强防范。
第七条 社区民警通过人口管理、群众举报、信息员提供信息等基层基础工作方式,为刑侦、治安部门提供破案线索。
提供线索破获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占辖区破案总数的30%以上。
第八条 社区民警要利用警务通主动对本社区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及时发现重点人员、作案对象、网上逃犯等,消除不安定因素,预防各类案件发生,每月盘查可疑人员不少于10人。
第九条 社区民警每周要入户走访居民不少于20户,走访辖区单位、企业、街面门店或商场(集贸市场)不少于10家,并将采集到的信息及时录入“宁夏社区警务信息工作平台”,随时更新维护、核查比对。
社区民警对辖区“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要达到95%以上,重点人员基础信息采集率、入库率要达到100%。
第十条 社区民警及时发现并收集上报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的情报线索和案事件、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滋事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端及苗头,建立《情报信息登记簿》台帐。
每名社区民警要物建至少5名治安耳目、10名情报信息员,要通过入户走访、阵地控制(行业、场所管理)等方式及时掌握各类情报信息,每半年收集10条以上有效信息(被县局采用)。
第十一条 社区民警要切实掌握辖区实有人口情况,重点掌握16周岁到45周岁的男性及女性有违法犯罪经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熟悉可能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及时发现并上报辖区实有人口中符合列管或撤管条件的重点人员,及时维护重点人员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 对列入管控的重点人员,严格按照《银川市公安局重点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定期进行调查走访,采集补充基础信息和现实表现信息,并根据现实表现情况,实习分级管控,做到“十清楚”(即:别名绰号和嗜好清楚、体貌特征清楚、犯罪前科清楚、服务处所清楚、主要交往人员清楚、经济收入及开销清楚、居住地和活动地清楚、手机电话等联系方式清楚、四季着装特征清楚、机动车车型车号清楚),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要做到“每日见面”。
第十三条 对于人户分离的重点人口,按照现住地派出所列管、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对重点关注人员,要随时纳入视线管理中,及时掌握活动轨迹,进行重点走访。
第十五条 对流动人口,要每月组织社区辅警、综治专干、网格员、农村警务专干等力量进行核查,信息采集率要达到95%以上。
第十六条 每季度对流动人口查验1次证件,对居住证到期继续租住的按规定续签,并在系统中注明。
对不再租住的进行注销。
落实出租人的治安责任,签订治安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掌握辖区居住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等境外人员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指导建立健全内部单位安全防范制度,签订安全责任书,每月检查一次。
第十八条 对重点单位、要害部位、行业、场所,每月检查一次人防、物防、技防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对居民住宅小区,每周组织义务巡逻队员开展2至3次治安巡逻,对社区内的可疑人员进行盘查。
每季度开展1次“五进”(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校园、进网络)安全防范教育宣传活动。
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
充分利用社会面的各类视频监控系统资源,提升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的治安防控能力。
第二十条 加强对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商贸市场、出租房屋和危险物品的治安管理,每月开展至少1次的治安检查,每半年举办或督促行业、场所举办一次治安、消防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对涉枪、涉爆、涉毒危险物品单位,要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每月至少开展1次治安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每季度组织1次从业人员和保卫人员进行治安、消防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内部及周边治理,要建立学校内部及周边治理工作档案,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每月对校园周边(200米以内)进行治安检查,每学期对学生, 进行一次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及时开展对建筑土地、家庭婚恋、债务、医疗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治安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分类登记录入“宁夏社会治安综合信息平台”。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采取开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方式进行调处,把矛盾消化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综治等相关部门推送,确保均在可控制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通过设立警民联系箱、发放警民联系卡、公布社区民警姓名和联系电话、建立微信群等方式,为群众求助提供帮助。
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
对需要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社区民警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四合一”会议(警民恳谈、四防宣传、警情通报、工作报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相约警务室”活动,向居(村)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群众对社区警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进行有效整改,整改率达到100%。
第二十六条 社区民警要建立社区行业场所、出租房屋、内部单位、重点人、校园管理等微信群,每周至少推送1条预警防范、便民服务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辖区发生的案件当事人及时进行回访,了解群众诉求,安抚群众情绪,群众满意率要达到90%以上。
第二十八条 本考核细则由贺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事业编制基层警务工作人员参照此规范执行。
社区辅警、农村警务专干考核办法及细则由各派出所自行制定并考核。
贺兰县公安局
2018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