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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宁夏公安机关适用《网络安全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试行)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8-1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公安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公安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为规范全区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处罚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

2、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重影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2、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被攻击篡改,导致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的;

4、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5、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证据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动机,是否故意或过失;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表现形式;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二)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网络系统使用者对未履行管理义务造成危害后果的佐证材料;网络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对未履行管理义务行为的佐证材料等。

(三)书证。重要网络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报告等。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网络系统被攻击篡改等截图;登陆日志等。

(六)其他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

2、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重影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2、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被攻击篡改,导致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的;

4、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5、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证据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动机,是否故意或过失;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表现形式;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二)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网络系统使用者对未履行管理义务造成危害后果的佐证材料;网络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对未履行管理义务行为的佐证材料等。

(三)书证。重要网络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报告等。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网络系统被攻击篡改等截图;登陆日志等。

(六)其他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未按要求履行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义务,为五十个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或为五百个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

2、未按要求履行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义务,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且该用户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未按要求履行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义务,致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无法调取证据或证据灭失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有上述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八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证据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履行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义务的动机,是否故意或过失;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数量、范围及造成的危害;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数量、范围及造成的危害;相关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网络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对未履行管理义务行为的佐证材料等。

(三)书证。网络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等;涉及不履行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义务相关案件材料等。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用户未登记注册的有关备案管理系统截图;接入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等。

(六)其他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

2、违规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有上述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处三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证据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违规开展网络安全服务或发布网络安全信息的动机,是否故意或过失;违规开展网络安全服务或发布网络安全信息的过程;违规开展网络安全服务或发布网络安全信息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二)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规开展网络安全服务或发布网络安全信息导致危害后果的佐证材料等。

(三)书证。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涉及的资质证照等。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法嫌疑人发布的漏洞等网络安全信息;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相关网络系统;操作日志等。

(五)其他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设置恶意程序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重要数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及其他网络安全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重要数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及其他网络安全后果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证据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违规设置恶意程序的动机,是否故意或过失;设置恶意程序的手段、方式;是否牟利;危害范围、程度等。

(二)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设置恶意程序导致危害后果的佐证材料等。

(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涉案电子存储介质、受侵害网络系统等勘验情况等。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法嫌疑人设置的恶意程序样本;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相关网络系统;操作日志等。

(五)其他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或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或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裁量标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

2、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违法活动,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的;

4、二次以上五次以下或者为二个以上五个以下违法网站、违法网络应用、违法犯罪人员等对象提供帮助的;

5、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6、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

7、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危害,严重影响生产、生活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四千元以上的;

4、五次以上或者为五个以上违法网站、违法网络应用、违法犯罪人员等对象提供帮助的;

5、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6、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7、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8、跨境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帮助对象实施的危害网络安全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多途径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网络接入、网站、群组等支持,社会危害性较大的;

11、因违反规定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的;

1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证据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是否故意或过失;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受侵害客体基本情况;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或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过程;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或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手段、方式;是否牟利;危害范围、程度等。

(二)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受侵害网络系统基本情况、受损情况;发现的时间和地点;受侵害的网络系统的前后区别等。

(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涉案电子存储介质、受侵害网络系统等勘验情况等。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程序、工具;操作日志等。

(五)其他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七、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十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达到一百条以上四百条以下的;

2、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千条以上四千条以下的;

3、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万条以上四万条以下的;

4、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四百条以上的;

2、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四千条以上的;

3、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四万条以上的;

4、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证据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是否故意或过失;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数量;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及手段;个人信息受损害范围、程度;网络安全防护制度及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脑、移动终端及移动存储介质内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等;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等。

(四)其他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八、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达到十条以上四十条以下的;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百条以上四百条以下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千条以上四千条以下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八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多次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被多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2、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违法活动,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四十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四百条以上的;

6、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四千条以上的;

7、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因违反规定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证据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是否故意或过失;违法活动参与人员情况、分工;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数量;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及手段等。

(二)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手段、用途等。

??? (三)书证。营业执照;业务合同;经济往来凭证等。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脑、移动终端及移动存储介质内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等;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等。

(六)其他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九、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标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1、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二个以上五个以下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一万次以下或者注册账号数达到二百个以上五百个以下的;

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二个以上五个以下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二百个以上五百个以下的;

4、发布有关信息二百条以上五百条以下或者有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一万次以下的;

5、向二百个以上五百个以下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或者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五百个以上一千个以下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或者在关注人数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个以上二千个以下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6、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八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1、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五个以上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达到五百个以上的;

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五百个以上的;

4、发布有关信息五百条以上或者有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5、向五百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或者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一千个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或者关注人数等账号数累计二千个以上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6、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7、跨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8、因违反规定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证据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是否故意或过失;设立的相关网站、通讯群组基本情况;发布的违法信息基本情况;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点击量、传播量等危害范围、程度等。

(二)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相关网站、通讯群组情况;何时点击或加入;存在违法犯罪活动信息情况等。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等。

(四)其他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或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积极配合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致使传播违法音视频文件五十个以上一百个以下的;

2、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二百件(条)以上五百件(条)以下的;

3、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千次以上二万次以下的;

4、致使向五百个以上一千个以下用户账号发送违法信息,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一千个以上二千个以下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二千个以上五千个以下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5、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致使传播违法音视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2、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五百件(条)以上的;

3、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的;

4、致使向一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违法信息,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二千个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五千个以上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5、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有上述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证据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履行违法信息处置义务的动机,是否故意或过失;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屏蔽过滤等技术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造成违法信息传播扩散的过程;点击量、传播量等危害范围、程度等。

(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法信息网址链接、内容、点击量;日志记录等。

(四)其他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一、发布、传输违法信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在公共信息服务中未发现、未停止传输违法信息,或未保留相关记录的,按照上述两种情形,同时予以处罚。

【证据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发布违法信息的动机,是否故意或过失;造成违法信息传播扩散的过程;点击量、传播量等危害范围、程度等。

(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法信息网址链接、内容、点击量;日志记录等。

(四)其他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二、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或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或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因未履行配合、支持、协助义务致使发生网络安全事件;

2、因未履行配合、支持、协助义务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因未履行配合、支持、协助义务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危害;

4、因未履行配合、支持、协助义务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有上述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八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证据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履行执法检查配合义务和支持、协助义务的动机,是否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二)书证。相关制度书面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调取证据的相关法律文书;网络运营者反馈材料等。

(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四)其他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后续将根据《网络安全法》的修改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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