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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信息表及办理流程(户籍迁入)

索引号 640122-114/2018-4106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7-11-20
发布机构 贺兰县公安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务服务
关 键 词 户籍迁入 入户 迁户

事项名称

户口登记—户籍迁入

事项编码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类型

即办件

委托授权类型

审批决定权

办理主体

贺兰县公安局

申请主体

来贺申请入户人员

申请条件

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相关条件

数量限制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1958年1月9日起实施);

【文件】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宁公通2006281号);发布机关及日期:公安厅2006年12月5日;

【文件】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银党发〔2013〕16号);发布机关及日期: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4日;

【文件】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机关及日期:银川市公安局2016年6月24日;

【文件】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推进高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1658号);发布机关及日期: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日;

【文件】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的通知(2016年12月6日)。

申报材料

1.本县户口迁移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直管公房租赁证、公租房租赁证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居民户口簿。

2.大中专院校学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入户

(1)在校生入学校集体户

①录取通知书;

②户口迁移证;

③身份证。

(2)原户籍在本县的毕业生(含退学学生)

①毕业证(退学证明);

②原注销户口簿。

(3)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县入户

①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②原籍户口簿;

③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④在本县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租房入户的,需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入户申请表;

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3.投靠

在本县拥有合法固定职业、合法房产、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办理配偶、子女或父母投靠入户(父母投靠子女可随迁未成年子女)

(1)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原籍户口簿;

(3)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4.外省、市迁入

(1)在本县拥有合法、固定职业的,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

①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营业执照;

②原籍户口簿;

③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④在本县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租房入户的,需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入户申请表;

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2)在本县拥有合法房产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

①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②原籍户口簿;

③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5.军人及其家属入户

(1)军队转业干部(含士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

①转业证;

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③结婚证;

④随迁配偶、子女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⑤在本县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购房入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租房入户的,直管公房租赁证、公租房租赁证、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2)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①民政部门文件或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介绍信;

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③结婚证;

④随迁配偶、子女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⑤在本县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购房入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租房入户的,直管公房租赁证、公租房租赁证、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3)由本县入伍的复员或退伍军人

①原注销户口簿;

①复退军人介绍信或退伍证。

(4)军人在服役期间,父或母户口已迁入本县的

①退伍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②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③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5)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县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迁入本县。

①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②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

③在本县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购房入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租房入户的,直管公房租赁证、公租房租赁证、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6.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本县工作的人员、中央直属企业任用到本县工作的人员入户。

(1)单位介绍信、内部调令或任职决定。

(2)入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

(3)入户人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需出具《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7.企业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来我县,企业职工及其配偶、父母以及未婚子女入户

(1)单位申请报告、入户人员花名册、政府批文。

(2)入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

(3)入户人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需出具《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已达法定婚龄子女需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8.离婚后回原籍入户

(1)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2)原迁出户口簿或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3)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4)村(居)委会同意接收证明(派出所签注意见);

9.(市)县外农民与本县农民结婚入户

(1)村委会介绍信(派出所签注意见);

(2)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

(3)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10.除自治区生态移民和因婚迁入以外,由县外农村或由城市迁入本县农村户籍的一律不予办理。

服务表格

  《入户申请表》、《户口迁移申请表》、《购房入户申请表》、《合法固定职业、大中专入户申请表》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年审或年检

事项公示

宁夏政务服务网、贺兰县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贺兰县公局城关派出所、金贵派出所、立岗派出所、暖泉派出所、常信派出所户籍室;贺兰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A厅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

城关派出所0951-8871105;金贵派出所0951-8894151;立岗派出所0951-8822316;暖泉派出所0951-8991807;常信派出所0951-8983001;贺兰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A厅公安窗口0951-8081553

监督电话

0951-8069203  0951-8081250   0951-8071369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贺兰县公安局城关、金贵、立岗、常信、暖泉派出所户籍窗口、贺兰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A厅公安窗口、户籍民警电话等方式查询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


程  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

受理

贺兰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贺兰县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区内户籍迁入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区外户籍迁入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受理)。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审查

贺兰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贺兰县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当场提出意见((区内户籍迁入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审查、区外户籍迁入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审查)。


            


            


            


            


            


            

自正式受理后第1个工作日完成

决定

贺兰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贺兰县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

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决定((区内户籍迁入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审批决定、区外户籍迁入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审批决定)。

送达

贺兰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贺兰县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

区内迁入的各派出所户籍窗口网上迁移;区外迁入的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发放准予迁入证明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备  注

法定办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

    附件:1、贺兰县公安局入户审批表

          2、户口迁移申请表

          3、合法固定职业、大中专入户申请表

          4、购房入户申请表

          5、迁入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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