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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核发信息表(居民身份证办理)

索引号 640122-114/2018-4106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7-11-21
发布机构 贺兰县公安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务服务
关 键 词 身份证

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核发—居民身份证办理

事项编码

    

职权类型

公共便民服务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委托授权类型

审批决定权

办理主体

贺兰县公安局

申请主体

具有宁夏户籍人员及符合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人员。

申请条件

1. 具有宁夏户籍,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或身份证过期(有效期小于2个月)需要换证的群众,由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2. 具有宁夏户籍,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居住、上学等,且已办理过身份证的群众,因原身份证丢失或损坏急需身份证的,可在就近的公安机关指定的办证点申请补办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

3. 符合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向居住地市县区设置的受理点提出居民身份证异地换领、补领申请,:

(1)受理适用对象。在我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各省户籍人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各县区设置的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①已领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居住证》(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待《宁夏居住证管理》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②已在中卫市、固原市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并居住半年以上(居住地派出所开据的居住半年以上登记证明)(待《宁夏居住证管理》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③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

(2)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①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②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③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④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⑤因受技术条件制约等原因,难以确认身份的。

数量限制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办法》(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申报材料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本人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

服务表格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收费名称: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第二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丢失或损坏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40元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年审或年检

    无

事项公示

    宁夏政务服务网、贺兰县政务服务网、贺兰县各派出所

办理地点

贺兰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A厅公安窗口、贺兰县各派出所户籍窗口(符合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受理地点为贺兰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

0951-8066939、8871105、8894151、8822316、8983001、8991807

监督电话

0951-8066939、8069203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贺兰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手机、APP客户端、贺兰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贺兰县各派出所户籍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程  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

受理

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对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有效证件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具体办证事宜。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审查

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通过全区人口信息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并对申请人人口信息库中原有办证照片进行人工比对,核对信息无误后受理,对于核对信息后不能确认真实性的人员,现场进行解释说明,告之其返回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决定

自治区公安厅    

对符合要求的进行个人受理,将信息打包上传至区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自正式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送达

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证件到达后及时向申请人发放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备  注

1.法定办理期限为6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2.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的办理期限为30日。

    附件:居民身份证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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