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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核发信息表(居住证核发)

索引号 640122-114/2018-4106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7-11-21
发布机构 贺兰县公安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务服务
关 键 词 居住证
 

事项名称

居住证核发

事项编码

    

职权类型

公共便民服务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委托授权类型

审批决定权

办理主体

贺兰县公安局

申请主体

暂住人员

申请条件

对拟在本县居住五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五日内,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拟在本县居住三十日以上,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营等活动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五日内,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公安机关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数量限制

法律依据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发布机关及日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3月1日;

【文件】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宁公通2006281号);发布机关及日期:公安厅2006年12月5日;

 

申报材料

1.本人持身份证;

2.房主身份证、房证复印件或单位乡村居住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居住在用工单位、建筑工地的由所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提供法人信息。

服务表格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年审或年检

    无

事项公示

    贺兰县各公安派出所

办理地点

贺兰县各公安派出所

联系电话

0951-8061254、8894151、8822024、8983033、8991010

监督电话

0951-8066939、8069203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贺兰县各公安派出所窗口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程  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

受理

派出所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审查

派出所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当场提出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决定。





自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决定

派出所

 

 

送达

派出所

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居住证。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备  注

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

    附件:居住证核发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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