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居住证核发 |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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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公共便民服务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批决定权 |
办理主体 |
贺兰县公安局 |
申请主体 |
暂住人员 |
申请条件 |
对拟在本县居住五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五日内,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拟在本县居住三十日以上,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营等活动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五日内,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公安机关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
数量限制 |
无 |
法律依据 |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发布机关及日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3月1日; 【文件】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宁公通〔2006〕281号);发布机关及日期:公安厅20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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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本人持身份证; 2.房主身份证、房证复印件或单位乡村居住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居住在用工单位、建筑工地的由所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提供法人信息。 |
服务表格 |
无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特殊环节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事项公示 |
贺兰县各公安派出所 |
办理地点 |
贺兰县各公安派出所 |
联系电话 |
0951-8061254、8894151、8822024、8983033、8991010 |
监督电话 |
0951-8066939、8069203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贺兰县各公安派出所窗口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程 序 |
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 |
办结时限 |
受理 |
派出所 |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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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派出所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当场提出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决定。 |
自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
决定 |
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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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派出所 |
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居住证。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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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