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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3-11-10 08:10 字体:[]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编制《贺兰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内容。

县公安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领导信息。主要包括:领导及分工情况。

2、部门文件。主要包括:以县公安局名义发布或者县公安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4、工作信息。县公安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的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行政许可等服务事项的相关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结果、行政许可结果等信息。

5、人事信息。主要包括:民警、辅警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

6、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

7、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县公安局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政府门户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www.nxhl.gov.cn/

2、简报、信息快报、宣传活页;

3、@平安贺兰微信、微博,新闻媒体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县公安局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贺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咨询电话:0951-8066277,传真号码:0951-8061229,通信地址:贺兰县光明西路7号。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贺兰县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贺兰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贺兰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也可以到贺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办公室领取。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贺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接受核实。

县公安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为了提高办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办理。

办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不予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按照《条例》《规定》,贺兰县公安局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信息。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