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自然罚决字[2025]第30号
当事人赵学禄:
经依法查明,你本人(身份证号:640122xxxxxxx0610)在京藏高速贺兰收费站内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本机关决定对你本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63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1430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本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1323200017-0003,贺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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