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县城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县城  ★西部百强县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23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自然罚决字[2025]第30号         

当事人赵学禄

经依法查明,你本人(身份证号:640122xxxxxxx0610)在京藏高速贺兰收费站内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本机关决定对你本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63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1430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本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1323200017-0003,贺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