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及《贺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定,经贺兰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拟对习岗镇和平村部分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于贺兰县再生水厂项目丰庆路提升泵站建设,用途为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习岗镇和平村,东至预留地、南至丰庆东路、西至预留地,北至预留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76亩(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依据
拟征收集体土地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文件规定执行,拆迁安置事项参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三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文件中未尽事宜,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工作,由贺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习岗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勘测定界,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承包经营与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与数量等进行登记确认。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述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协议等证明材料,前往习岗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将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相关信息为准,请相互转告。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拟被征地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的思想工作,配合完成土地征收工作。
五、公告期限
公告期自2026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2日止,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应保持原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在本公告发布后进行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种、抢栽、抢建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贺兰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六、其他事项
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预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贺兰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8061446)、习岗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8061253)提出异议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贺兰县自然资源局、习岗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
特此公告。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