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经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现就习岗镇和平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及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于贺兰县再生水厂项目丰庆路提升泵站建设,用途为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习岗镇和平村,东至预留地、南至丰庆东路、西至预留地,北至预留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76亩(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权属
经勘测定界及现场调查确认,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76亩(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土地权属为习岗镇和平村村集体所有,土地类别为乔木林地4.76亩。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数量
经现场调查确认,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有树木,具体数量以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四、补偿标准及方式
(一)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相关标准进行补偿,文件中关于补偿标准的未尽事宜,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文件的相关标准执行,文件中关于补偿标准的未尽事宜,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拟征收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标准
拆迁安置事项参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三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文件中关于补偿标准的未尽事宜,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补偿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益人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益人。
五、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习岗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异议处理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或贺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七、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本次征收土地为习岗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凡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执行。
八、公告期限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3月6日至2026年4月5日。
九、其他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贺兰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的,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贺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
贺兰县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51-8061346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51-8061446
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51-8061253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