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兰县202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6〕21号)批准,贺兰县人民政府对习岗镇和平村部分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批准土地用途
用途为贺兰县人民公园改造提升项目建设需要用地。
三、批准土地的位置和面积
批准土地位于贺兰县县城规划区(人民公园内),东至预留地、南至预留地、西至预留地、北至预留地,土地总面积1.2987公顷(合19.48亩),其中设施农用地18.05亩,城乡建设用地1.43 亩。
四、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征收土地属于习岗镇和平村村集体所有。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习岗镇和平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贺征地安〔2025〕7号)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26日。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贺兰县政务中心A座619室
联系电话:0951-8061446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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