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明晰各类水利工程权属状况和实施综合整治,是切实加强贺兰县河湖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河长制全面推行的重要工作,对保障和支撑贺兰县经济社会发展发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宁党办〔2017〕43号)和县河长办要求,结合贺兰县实际,现制定贺兰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及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意义。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开展河湖水域确权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提出的任务,明晰河湖水域产权也被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列为重要的水利改革任务之一。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有利于河湖水域的管理保护和安全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也是建立水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推进全区及贺兰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通过划定河湖水域岸线权属和进行综合整治,进一步发挥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社会经济效益,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度,逐步建成河湖水域空间和水资源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全面查清贺兰县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水资源家底,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和资源保护责任,进一步建立贺兰县水资源主体责任落实、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健全的贺兰县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及运行管护机制。确定贺兰县河湖水域空间使用权权属,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边界,推进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维护保障贺兰县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明确河湖水域岸线地理坐标,坚持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将贺兰县河湖水域岸线范围内的河湖、沟渠、湿地、湖泊对划界及水利工程等生态空间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畴。到2018年年底,由辖区乡镇河湖水域岸线内建筑物进行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覆盖的河湖水域管理保护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为建立贺兰县水生态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河湖管理保护体系、全面推行河长制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原则
1.明确权责、保障权益。明晰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权,合理界定管理权范围,依法划定保护范围界线。按事权划分、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划分自治区、市、县各级政府事权和监管职责,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维护河湖水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现侵占、挤占河湖水域岸线的违法用地,及时移交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恢复河湖水域岸线。在河湖岸线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建筑,由乡镇根据贺兰县相应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进行补偿后实施拆除,恢复河湖水域岸线。
2.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划界确权坚持绿色发展,节约优先,保护为主,满足河湖水域资源合理稳定利用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对河湖水域合理开发使用的需求。强化规划约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促进河湖水域休养生息,维护贺兰县水域健康生态功能。
3.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工作组织领导,调动各部门参与划界确权工作积极性,建立各级河长制相关部门联动协同机制。鼓励地方基层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划界确权工作,广泛征询农民群众意见,积极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凡农民集体管护的水域及水利工程须经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4.规范程序、依法登记。将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畴,摸清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资源情况和范围边界,依法明晰各类权属。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等程序,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照规范内容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贺兰县河湖水域利用的实际出发,坚持划界确权一河一策。贺兰县制定符合本地方特色的划界确权方案,对河、湖、渠、沟等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进行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新技术引领,引入“3S”“互联网+”等调查确权手段,实现与不动产登记的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入库、和统一登记的无缝衔接。
6.成果共享、部门衔接。要本着节约调查成本,统筹各项水利确权成果的共享继承利用,避免重复调查返工。充分利用既有水利部门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试点、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国土部门河道流域整治、林业部门的湿地确权等部门确权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确权威果共享利用。
二、明确调查范围和确权划界标准
(一)调查确权范围
本次调查确权统一时点为2020年10月31日。划界确权范围包括省级及以上、市级、县级及以下纳入河长制管理的各类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1.河流。主要河流包括黄河干流、支流;
2.渠系。用于灌水、引水、扬水等功能的干、支、斗渠,一般长度超过500米的水系。涉及自流灌区的唐徕渠、汉延渠、惠农渠、西干渠和第二农场渠等骨干灌溉渠、支渠、斗渠等工程建设的各类渠系;
3.沟道。用于排水、泄洪的用于排水、泄洪的北大沟、第二排水沟、第三排水沟、第四排水沟、第五排水沟、红旗沟、民一沟、三二支沟、四二分沟、四二干沟、四三支沟北段、四三支沟南段、团结二号沟、银新干沟等功能的干、支、斗沟系;
4.湖泊。正常年景常水位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湖泊水面;
5.水库。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包括大坝、输水渠道、溢洪道、供水设施及水库征用线以内的各类水利附属设施;
6.水源地。各类水源、采集地及水源保护区用地;
7.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其他重点排涝、防洪、蓄积、淤坝、护岸等水利工程项目;
(二)划界确权标准
依据河湖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确定河湖水域岸线土地使用权、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界线,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土地使用权
(1)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权指使用权人合法利用,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的,及时办理登记颁证手续;
(2)有水利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边界、征地文件、权属移交协议等已明确使用权界线的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依据划拨批准文件确定权属界址;
(3)历史形成的河湖水域,无相关权属来源资料的,依据实际利用状况,由相邻权利人现场指界,实地签字盖章确定土地使用权界址。
2.管理范围
(1)河湖水域管理范围是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直接管理的空间区域,根据河湖水域实际利用状况确定。河湖水域岸线两侧管理范围与道路或已完成合法征地批准手续的其他用地范围交叉的,以道路红线或批准征地界址确定管理范围;
(2)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涂、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涂、行洪区;
(3)流经自治区境内的黄河段及其一级支流,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脚为准,不小于五十米;有规划岸线的,以规划岸线为准,不小于五十米;无堤防或者无规划岸线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为准,外沿向外不小于五十米;
(4)蓄滞洪区堤防断面迎水坡堤脚内不小于三百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三十米;
(5)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外不小于三十米;
(6)大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二百米;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一百米;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五十至二百米;
(7)扬水灌区干渠、傍山干渠渠堤外坡脚外五十米。自流灌区干渠、傍山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三十米;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十五米,挖方渠以渠堤内沿向外计算;
(8)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三十米;支沟以沟堤内沿向外十米;
(9)湖泊迎水坡和背水坡坡脚外六十米;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3.保护范围
(1)河道保护范围是为保护河湖水域安全所需,在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其中一级至五级河道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50米、20米;
(2)湖泊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一级、二级、三级湖泊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200米、100米、50米;
(3)水库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依托2017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优于1米的遥感影像为基础,叠加套合贺兰县小型水利工程、水流、湿地产权确权等各类确权成果图件,形成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底图。明确划界确权范围,确定调查登记单元。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相关水利用地批准文件资料为依据,全面查清辖区内河湖水域类型、空间位置、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权状况,填制权籍调查表册。
(二)划定河湖水域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考量河湖水域的重要性、洪水造成的危害程度、河湖防洪规划、有无堤防等因素,依法实地划定河湖水域管理范围。查清河湖水域管理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利用类别、边界、面积、用途等状况,调查河湖水域管理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草原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状况。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河湖水域保护范围,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保护范围标准的河湖水域保护范围暂不划定。通过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界线地理坐标,形成一河一图、一湖一图的空间范围数据,完善确权定界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
(三)依法调处河湖岸线及水利工程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对辖区河湖水域各类权属纠纷调查建档立册,依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处理的调处原则予以逐步解决。加大河湖水域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及时厘清化解各类权属争议,保障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意见,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河湖水域,先依法公正及时开展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妥善解决纠纷,再确权登记,确保确权登记成果科学合法。
(四)对河湖水域岸线内建筑物进行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展土地使用权调查后,发现侵占、挤占河湖水域岸线的违法用地,及时移交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恢复河湖水域岸线。在河湖岸线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建筑,由辖区乡镇根据贺兰县相应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进行补偿后实施拆除,恢复河湖水域岸线。
(五)对河道采砂进行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宰牛沟、陈家沟等有砂石资源的沟道不定时开展巡查,严厉打击在沟道内过量采砂,造成险堤险段,确保防洪安全。
(六)建立贺兰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平台。将河湖水域调查确权过程采集的矢量数据及编辑的属性信息入库,建立贺兰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在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增加河湖水域划界确权登记模块,将贺兰县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效衔接,建立贺兰县级河湖水域划界确权登记信息库。开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接口,实现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与贺兰县河长制综合信息平台的各类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七)登记颁证。由贺兰县人民政府、贺兰县水务局、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乡镇政府对调查结果、登记附图和相关审批文件等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将河湖水域登记事项在贺兰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大厅进行公告。河湖水域空间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贺兰县人民政府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湿地)登记簿,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权登记颁证。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贺兰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安排三年完成,2017年10月启动,确保在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拆除违建工作安排半年完成,确保在2018年6月底全面完成。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10月-12月)
1.编制方案。编制印发贺兰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贺兰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辖区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经贺兰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通过后,于2017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2.资料收集。牵头部门会同河长制成员单位,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河湖常水位、河湖运行管护及各类水利工程设计、竣工等技术资料;收集水利普查、权属调整移交、土地征用及小型水利工程、水流、湿地确权等各类权属调查成果资料。
3.确权项目及经费预算。
根据本行政区域河湖水域数量、确权面积及调查难易程度等预算划界确权经费,统一纳入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年度工作经费预算中。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2018年6月)。根据调查情况,由各乡镇负责对河湖水域岸线内各类建筑进行整治,属于违法的强制拆除,属于合法的给予补偿后进行拆除。拆除后恢复河湖水域岸线,并将使用权限交由水务局。
(三)调查确权阶段(2018年1月-2020年6月)。
1.试点先行。召开贺兰县级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启动会,对划界确权工作进行部署。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全区现场会,总结试点经验,统一技术要求。
2.人员培训。加大对贺兰县水务局、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承担项目的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每年对参与本次划界确权工作的县及乡镇场、村等行政技术人员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
3.全面实施。根据辖区河湖水域利用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划界确权安排计划。优先安排保护任务重、涉水事务多的重点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贺兰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2018年完成不低于总任务量的40%、2019年完成不低于总任务量的50%、2020年上半年完成全部调查确权任务。
(四)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阶段(2020年1月至6月)。
1.数据库建设。河湖水域调查划界确权数据采集录入,完成贺兰县级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建设。贺兰县汇交县级数据库成果,统一整合后形成自治区级河湖水域确权数据库建设。
2.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完成各类河湖水域需求分析基础上,编制平台的总体设计方案,建立自治区级河湖水域划界确权管理信息平台,纳入宁夏河长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五)审核登记颁证(2020年1月至10月)。
1.权属审核。
完成确权调查文字、图件、数据等资料整理归档,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权属审核。
2.登记颁证。
划界确权工作形成的数据库、表册及权属审核等成果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由贺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程序完成登记颁证。
(六)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7月一2020年10月)。
1.自查自验。贺兰县组织完成成果自查、工作总结和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2.省级验收。在市县验收成果整改的基础上,书面申请自治区级验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组织对贺兰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成果进行自治区级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是“十三五”期间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点任务。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各有关部门、贺兰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贺兰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由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贺兰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推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负责确权工作方案的制订、业务培训及指导监督;负责划界确权工作的整体推进和重大问题决策,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疑难问题。贺兰县人民政府确定贺兰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责任,密切协作配合,全力推进贺兰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有序顺利实施。贺兰县制定了详细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开展权籍调查、确权登记工作。贺兰县水务局要做好协调配合,确保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国土资源局指导开展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负责提供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水利工程用地审批等相关资料。指导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河湖水域登记颁证工作。同时牵头负责贺兰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贺兰县水务局负责河湖水域确权政策业务指导,明确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标准,提供既有的水流产权确权及划界确权河湖名录等相关资料。确权过程质量检查及项目竣工评估验收由贺兰县国土资源局和贺兰县水务局抽调有关专家人员组成,主要监督指导、检查评估贺兰县河湖水域确权工作进度、质量及激励机制、考核机制建立等情况。贺兰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经费落实,按照调查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进度及时安排拨付项目资金,并监督确权经费使用。自治区农垦集团要积极与政府配合,提供农垦区域的河湖水域相关权属资料,配合做好垦区河湖水域岸线确权政策和业务支持。
(三)严把成果质量。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有关要求,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标准。以不动产权籍调查为基础,利用测绘调查、确权登记及成果质量控制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河湖水域存在权属争议纠纷的,先依法妥善调解,再进行确权登记,避免通过集中确权使非法权属合法化,确保确权威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加强确权成果的信息化管理与数据成果共享应用,实现河湖水域管理保护范围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及河长制综合管理平台信息有效衔接。
(四)加强宣传指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和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解读河湖水域确权登记政策,营造良好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对河湖水域确权工作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参与。做好确权工作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和技术准备,抽调经验丰富、业务精、技术强的河长制成员单位人员参与确权划界工作。充分发挥技术骨干、乡(镇)所(站)人员的作用,使工作人员熟悉掌握调查测绘技术规程和工作程序,让技术人员吃透精神、掌握政策,明确要求、规范调查。建立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加大确权政策培训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和项目成果质量,保障科学有序、优质高效完成任务。
(五)强化督查考核。要将划界确权工作组织情况、工作探索、典型经验等信息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和重大问题协调制度,对贺兰县划界确权进展情况、成果质量定期通报。贺兰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对确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年度开展督查。对方案制定及执行、经费保障、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及确权成果质量、调查进度等进行考核。
贺兰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