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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12-0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县环保局:

按照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报送银川市2019年度生态立市战略、土壤污染防治及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总结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单位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大保护力度

(一)耕地保有量情况

2019年初,银川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县耕地保有量任务不低于62.3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不低于50.78万亩。截至2019年初,全县实际耕地面积65.6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0.78万亩。

(二)耕地保护主要做法

一是压实责任落实。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实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以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级保护责任。2019年,共签订市对县1份、县对乡9份、乡对村58份。

二是建立考核机制。将耕地保护、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纳入全县季度、年度绩效考核,形成全县耕地保护的强大动力,确保资源红线不被逾越。

三是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移动多媒体等传媒手段,采取专题培训、座谈研讨、专家解读、展览展示以及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设立保护标识等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土地管理政策法规,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增强全民保护耕地意识,营造全民珍惜土地的良好氛围。2019年,维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牌66个。

二、严格用地准入情况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实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发〔2016〕108号)、《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受污染地块建设用地准入的通知(试行)》(银国土资发〔2018〕1013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县土地污染防治,管控建设用地受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加强受污染地块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确保人居土壤环境质量。

规范建设用地准入范围和条件。大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信息沟通机制,对拟收回、储备和已收回、储备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和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准入管理。在土地供应前,加强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信部门配合沟通,对是否属上述行业用地,书面征求经发、工信等相关部门意见,界定潜在污染行业企业范围,并将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作为土地供应审查条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用地单位,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对于纳入建设用地供应审查范围的行业企业用地,经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行开发利用;需治理修复的,土壤修复达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行开发利用。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优先用于土地复垦、改良、造地绿化等。

三、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自2016年8月金山宰牛沟7家采矿权到期均已关停,目前,金山宰牛沟建筑用砂矿仍维持原状,未开始生产,也未复垦,我局仍采取全天候、不定期、不间断的巡查措施,加强对金山宰牛沟的巡查力度,防止因盗采产生的扬尘污染。

四、强化空间布局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地区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2019年我局未在水源地保护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地区对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项目进行选址。

五、下一年度计划

一是加大保护力度。加强对乡镇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力度,严格落实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切实加强我县土地污染防治,管控建设用地受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加强受污染地块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确保人居土壤环境质量。

三是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四是强化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地区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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