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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自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的通告

索引号 640122-148/2019-00004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01-07
发布机构 贺兰县金山自保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生态治理和资源保护
关 键 词 禁牧 通告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自保局范围内实行禁牧封育,严禁任何形式放牧、偷牧行为。

二、在禁牧封育区域内实行“七个严禁”:(1)严禁放牧;(2)严禁非法砍伐林木、侵占林地;(3)严禁毁林开荒;(4)严禁在林地非法采石、采矿、取土;(5)严禁毁林采种、非法采药、乱挖野生苗木;(6)严禁非法狩猎、砍柴和野外用火烧荒;(7)严禁损坏、移动生态建设标志和设施。

三、违反规定,在林地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由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每只羊50元的罚款,在处罚期间内,对每只羊收取每天10元的管护费;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对拒不补种或未按规定补种的,由林业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违反规定,擅自移动或毁坏禁牧封育围栏和保护标志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林业或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为严重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规定的其它行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工作人员在禁牧封育管理过程中,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鼓励举报影响禁牧封育的违法行为,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贺兰县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19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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