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县城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县城  ★西部百强县
您当前浏览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贺兰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目录>业务工作>生态治理和资源保护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26/2021-0006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5-24
发布机构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生态治理和资源保护
关 键 词 禁牧封育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两大主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建设理念,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和《宁夏禁牧封育工作十项新规》等有关规定,特此通告:

一、禁牧封育是指为保护生态植被,在一定时期内对规划的规定草原(包括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和林地等区域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二、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1、放牛、羊等草食活动;

2、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护栏设施;

3、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禁牧区域内的草原、林地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草原、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管护义务;

2、巡逻管护;

3、建设、改良和培育草原、林地;

4、禁止放牧和破坏围栏设施等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部门。

四、禁牧区域内、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草原、林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草原、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草原、林地、由使用人负责管理。

五、对禁牧区域内的牛羊等食草动物实行舍饲养殖。

六、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对林木造成损坏,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七、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特此通告。



贺兰县金山林场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