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贺兰县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湿地动态效益,认真落实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确保全县重要湿地不受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林规发〔2019〕1号)要求,结合贺兰县湿地分布情况,拟将第三批湿地名录主要为各乡镇6米以上沟渠、部分坑塘,经征求各乡镇意见后,共37个图斑(面积2219.3051公顷),列为贺兰县第三批一般湿地名录管理,现对这37处一般湿地的面积、地理位置、行政区域、责任主体等信息在贺兰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3日—2023年8月11日(7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者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向贺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贺兰县将对公示的以上37处湿地列为贺兰县第三批一般湿地名录管理。
受理电话和来访举报时间为公示时间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联 系 人:年关保
联系电话:0951-8062732
地 址:贺兰县政务大厅A座621
附件:1.贺兰县一般湿地名录信息表(第三批)
2.贺兰县一般湿地范围示意图(共37处)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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