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引发<关于重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的规定>的通知》(宁纪发[2013]50号)规定,及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二、倡导移风易俗,节俭办事,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接受礼金、礼品。严禁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严禁动用公车办理婚丧事宜。
三、操办生日纪念、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入伍、老人过寿、子女过满月等事宜,严禁邀请亲戚以外人员参加,接受礼金、礼品。
四、严禁借本人及其家属子女住院、学习培训、出国(境)、留学、探亲等事宜收送钱财。
五、实行事前报告制度,科级领导干部向县纪委及局党组织报告,其他工作人员仅向党组织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六、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1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七、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