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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贺兰县城乡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索引号 640122-137/2018-26456 文 号 贺疾控发〔2018〕54号 发布日期 2018-05-24
发布机构 贺兰县疾控中心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关 键 词 水质监测

  为加强全县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状况及其变化趋势,根据《2018年宁夏城乡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对监测点开展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卫生监测,系统地了解饮用水卫生基本状况,为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特指用户龙头水即城市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掌握和分析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污染危害人群健康,为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依据。

  二、监测范围和内容

  在全县范围内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用户龙头水(即城市管网末梢水)、学校供水水质监测,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三、水质监测

  (一)监测点设置

  各类监测点原则上应当固定,以反映水质长期变化趋势。

  1. 城市市政供水。全部市政供水均纳入监测网络。

  (1)出厂水:每个市政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2)末梢水:每个市政水厂设置1个末梢水监测点。

  2.城市自建供水。我县原有的1个自建水厂已废弃,已接通城市市政供水。设置2个末梢水监测点。

  3.城市二次供水。全县将2个二次供水设施纳入国家监测网,现我县没有学校二次供水设施。每个供水设施设置1个监测点,位于蓄水池(箱)出水口处。

  4.用户龙头水(即城市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基于银川市饮水监测项目方案中城市管网末梢水监测工作的基础,我县设置的监测点分别按季度对所在辖区的用户龙头水(即城市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并及时上报结果,监测点设置10个,其中枯水期(二季度)和丰水期(三季度)按照国家饮水监测方案进行监测,一季度和四季度开展常规八项指标监测。

  5.农村集中式供水。按照监测工程覆盖全县所有乡镇的要求,我县选择7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国家监测网,优先选择大型供水工程(日供水量>1000m3),并尽量选取不同水源、不同地理位置的集中式供水水厂。监测乡镇中选择3所农村学校检测末梢水。

  (1)出厂水: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2)末梢水: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设置2个末梢水监测点。如该乡镇没有水厂,集中式供水由辖区外的水厂供给或该乡镇供水均为分散式供水,设2个末梢水监测点。

  (二)监测指标

  1.饮水监测项目工作

  水质常规监测: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49-2006)开展水质监测。

  必测指标包括(31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性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氨氮、砷、铬、氟化物、硝酸盐、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氰化物、铅、镉、汞、硒。

  根据所用消毒剂对应监测的指标有:臭氧、二氧化氯、游离性余氯、一氯胺(总氯)、溴酸盐(使用臭氧消毒时)、甲醛(使用臭氧消毒时)、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

  2.贺兰县常规监测

  包括用户龙头水(即城市管网末梢水)和城市二次供水,常规八项监测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PH值、游离性余氯、COD(化学耗氧量)。

  (三)基本情况调查

  对全县城市、农村生活饮用水状况、供水单位、监测点等基本信息调查。

  (四)水样采集与保存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按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规定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

  (五)水质检验与评价

  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四、水质检测能力调查

  每半年开展1次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和实验室设备配置情况调查,并填报附表4。

  五、结果分析和报告

  (一)监测发现水质卫生隐患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及时向县卫生行政局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二)集中式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和水质检测能力监测信息通过“国家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系统”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始资料归档备查。

  (三)水质检测完成后1个月内,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县政府和县卫生行政局。于11月底前将监测总结报告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表:1.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报告表

      2.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农村)

        3.水质检测结果报告表

        4.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报告表

  贺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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