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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卫生监督所电瓶执法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贺卫监发〔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01-2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卫生监督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卫生监督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科室:

为加强我所电瓶执法车辆管理,经所务会研究,制定《贺兰县卫生监督所执法电瓶车辆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贺兰县卫生监督所       

2021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卫生监督所执法电瓶车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所执法电瓶车的使用管理,实现执法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行车安全,节约费用支出,现制定《贺兰县卫生监督所执法电瓶车车辆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车辆使用管理

1、执法电瓶车车辆分配到监督科室相对固定使用,监督科室负责车辆的充电及日常维护。其它科室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车辆的,必须经所长及车辆所在科室科长同意,并填写用车申请单,借用人员承担车辆使用期间的安全责任。

2、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制度。执法电瓶车辆由综合业务科统一管理,负责监督车辆使用情况。监督科室负责人为车辆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车辆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

3、严禁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正常执法及其它公务活动外,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务用车。车辆一律不准外借及变相外借给其它单位人员使用。

4、下班后,执法车辆一律定点停放于卫生监督所院内,不准随意停放。在节假日期间,非值班车辆一律封存停放,封存期间驾驶员须将执法车辆停放在指定存放地点,钥匙交综合业务科专人集中管理。

5、除正常执法活动外,禁止执法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饭店、银行、医院等敏感地段。

6、执法车辆如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由交警现场处理后方可离开,并第一时间向所长汇报。

7、车辆应购买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内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驾驶员管理

1、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定和车辆的有关管理制度,遵章守纪、文明礼让,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车辆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严禁无驾驶证开车。

3、严格执行车辆派遣及驾驶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禁酒后驾车,不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

4、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对所驾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有故障及时报告,按要求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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