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执法记录仪使用和管理,经所务会研究制定《贺兰县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贺兰县卫生监督所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贺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记录仪管理规定》《贺兰县卫生健康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贺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日常卫生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保存至电脑中,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存储(如2021年3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单位(执法记录信息编码)),每月建立执法记录信息台账,在下月初将上一月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包括照片、视频、录音等)刻录光盘及每月纸质执法记录台账交至综合业务科档案室保存。
为便于查询,各科室执法记录信息应进行编码。执法记录信息编码规则:年份+科室代码+执法记录信息顺序号。(一科代码1,二科代码2,三科代码3,综合科代码4)。如2021-1-12。
第九条处罚案件的执法记录信息不仅要档案室保存,还应刻盘并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以及其它相关资料一起移交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制作的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记录信息一并刻录至行政处罚案件光盘内,并附于卷内备考表同案卷一起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作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档案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三条县卫健局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本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取卫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档案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记录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卫生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卫生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