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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贺兰县碘缺乏病监测实施方案

文 号 贺疾控发〔2021〕42号 发布日期 2021-05-1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疾控中心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按照《2021年宁夏地方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好碘缺乏病监测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及时掌握我县8-10岁儿童及孕妇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动态评价重点人群碘营养状况及病情的消长趋势,为适时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和科学调整干预策略提供依据。

二、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内容

我县8-10岁儿童及孕妇食用盐碘含量、尿碘含量。

(二)监测范围及时限

在全县辖区范围内开展8-10岁学生及孕妇碘营养水平监测,2020730日前完成随机抽样监测及数据传报。

(三)监测方法

1.基本情况。收集监测县、乡的人口、上一年度经济收入情况等信息。

2.8-10岁儿童尿碘、盐碘含量检测。按东、西、南、北、中划分5个抽样片区,在每个片区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所抽取的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所小学校,每所小学抽取8-10岁非寄宿学生40人(年龄均衡、男女各半),采集尿样和学生家中食用盐样,检测尿碘和盐碘含量。在采样现场进行盐样半定量检测(若在检测中发现有非碘盐,应查找并登记非碘盐的来源渠道)随后将盐样及尿样送到县疾控中心实验室定量检测。

3.孕妇尿碘、盐碘含量检测。在所抽取的每个乡(镇)随机抽取20名孕妇(早、中、晚孕妇均衡),采集孕妇尿样和家中食用盐,检测尿碘含量和盐碘含量,现场进行半定量检测,随后将尿样及盐样送到县疾控中心实验室定量检测。

(四)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1.尿碘含量:采用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107)测定。

2.盐碘含量:采用直接滴定法,川盐及其它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GB/T13025.7)测定。

(五)采样编号

1.学生编号:县区名拼音前两个字母(大写)加序号,学生盐样、尿碘编号必须一致。

2.孕妇编号:在学生编号后进行编号。

(六)判定标准

1.合格碘盐:加碘食盐中碘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

2.不合格碘盐:加碘食盐中碘含量低于或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

3.非碘盐:碘含量低于5mg/kg的食用盐。

三、总结报告与反馈

20217月30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录入和传送,并向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总结”。

四、质量控制

(一)人员培训

1.中心相关科室人员统一由自治区疾控中心组织培训。

2.监测方案培训:确保监测方法统一、技术规范和协调有序。

3.监测技术培训:盐碘检测、数据录入技术统一由省级组织培训,受训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实验室检测

1.中心实验室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外质控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

2.采集的盐样及尿样应存放5个月以上。由自治区CDC对5%的样品进行随机抽检复核。中心检验室将抽取的15份盐样及尿样送自治区疾控中心复检,抽取的盐样必须保证非碘盐、合格碘盐和不合格碘盐4种浓度的样品均占一定比例。

3.盐样检测时,每批都必须带标准样和样品平行样,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数据管理

1.设专人负责碘缺乏病监测信息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在收集、管理、分析和上报过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新上岗的监测信息管理人员要统一安排岗位培训。

2.各种原始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和备份光盘。

3.未取得主管卫生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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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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