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1年宁夏地方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好碘缺乏病监测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及时掌握我县8-10岁儿童及孕妇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动态评价重点人群碘营养状况及病情的消长趋势,为适时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和科学调整干预策略提供依据。
二、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内容
我县8-10岁儿童及孕妇食用盐碘含量、尿碘含量。
(二)监测范围及时限
在全县辖区范围内开展8-10岁学生及孕妇碘营养水平监测,2020年7月30日前完成随机抽样监测及数据传报。
(三)监测方法
1.基本情况。收集监测县、乡的人口、上一年度经济收入情况等信息。
2.8-10岁儿童尿碘、盐碘含量检测。按东、西、南、北、中划分5个抽样片区,在每个片区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所抽取的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所小学校,每所小学抽取8-10岁非寄宿学生40人(年龄均衡、男女各半),采集尿样和学生家中食用盐样,检测尿碘和盐碘含量。在采样现场进行盐样半定量检测(若在检测中发现有非碘盐,应查找并登记非碘盐的来源渠道)。随后将盐样及尿样送到县疾控中心实验室定量检测。
3.孕妇尿碘、盐碘含量检测。在所抽取的每个乡(镇)随机抽取20名孕妇(早、中、晚孕妇均衡),采集孕妇尿样和家中食用盐,检测尿碘含量和盐碘含量,现场进行半定量检测,随后将尿样及盐样送到县疾控中心实验室定量检测。
(四)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1.尿碘含量:采用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107)测定。
2.盐碘含量:采用直接滴定法,川盐及其它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GB/T13025.7)测定。
(五)采样编号
1.学生编号:县区名拼音前两个字母(大写)加序号,学生盐样、尿碘编号必须一致。
2.孕妇编号:在学生编号后进行编号。
(六)判定标准
1.合格碘盐:加碘食盐中碘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
2.不合格碘盐:加碘食盐中碘含量低于或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
3.非碘盐:碘含量低于5mg/kg的食用盐。
三、总结报告与反馈
2021年7月30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录入和传送,并向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总结”。
四、质量控制
(一)人员培训
1.中心相关科室人员统一由自治区疾控中心组织培训。
2.监测方案培训:确保监测方法统一、技术规范和协调有序。
3.监测技术培训:盐碘检测、数据录入技术统一由省级组织培训,受训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实验室检测
1.中心实验室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外质控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
2.采集的盐样及尿样应存放5个月以上。由自治区CDC对5%的样品进行随机抽检复核。中心检验室将抽取的15份盐样及尿样送自治区疾控中心复检,抽取的盐样必须保证非碘盐、合格碘盐和不合格碘盐4种浓度的样品均占一定比例。
3.盐样检测时,每批都必须带标准样和样品平行样,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数据管理
1.设专人负责碘缺乏病监测信息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在收集、管理、分析和上报过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新上岗的监测信息管理人员要统一安排岗位培训。
2.各种原始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和备份光盘。
3.未取得主管卫生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贺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