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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卫生监督所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 贺卫监发〔2021〕11号 发布日期 2021-12-1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卫生监督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卫生监督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科室:

为加强移动执法终端设备的使用管理,推进我县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现结合我所工作实际,特制定《贺兰县卫生监督所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贺兰县卫生监督所

2021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卫生监督所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规定

为充分发挥移动执法终端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的作用,确保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有序推进,结合我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移动执法终端是指贺兰县卫生监督所为实行移动执法监管而配备的含有上网及拍照取证、信息录入、案件办理、传输功能的移动通信终端。

第二条移动执法终端包括移动手机及SIM卡、便携式打印机、移动执法记录仪等。移动手机是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用设备,可以通过手机APP,按不同的权限,完成日常监管、稽查办案、行政审批、审评查验、检查、投诉举报等移动执法工作。便携式打印机可以通过蓝牙连接,实现现场打印文书。移动执法记录仪是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全过程的便捷式执法取证设备。

第三条移动执法终端供卫生执法监管人员现场开展日常监管、稽查办案、信息上报等工作使用。在通过移动执法终端上传监督执法或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数据前,应当使用便携式打印机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标准化执法文书。

第四条移动执法终端的通信保障经费由贺兰县卫生监督所按政府采购合同统一支付,超出合同约定的套餐费用由使用者个人承担。因使用者原因导致移动执法设备欠费被停机的,使用者应及时缴纳话费并于24小时内开通使用。

第五条移动执法终端应用于日常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由综合业务科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配,合理使用。

第六条移动执法终端设备使用人员要认真阅读设备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移动执法终端、打印机等相关设备,确保设备平时正常使用;同时,按照工作计划、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中信息数据录入、上传等工作。在日常检查中,须携带移动执法终端设备,如实记录执法监管过程。

第七条 执法人员使用移动执法终端时,严禁擅自安装、保存工作以外的任何程序,严禁使用移动执法终端设备登录互联网进行聊天、游戏等娱乐活动,不得用于传输秘密(秘密级)等级以上一切涉密的文字、图像、音视频文件资料等,违反本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移动执法终端和便携式打印机是执法人员专用设备应专人负责、不得外借,使用者因违规使用导致设备损坏的,应承担维修等赔偿责任;如有设备丢失的,使用人应承担购买新设备(含移动手机、补办SIM卡及开通,或其他设备等)等所有费用。移动执法终端设备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与综合业务科联系,严禁私自刷机、拆卸、修理、抛扬、敲打等对移动执法终端设备造成损坏的恶意行为。

第九条使用人员对设备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工作岗位调整或离职的,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必须将移动执法终端和打印机等原装配件及时移交。使用人员休假达一个月及以上者,所使用设备必须及时交还单位。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移动执法终端设备使用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贺兰县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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