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交通运输局典型案例分析
宁夏****运输有限公司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贺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宁夏****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员抽烟及接打电话的违规行为没有按照公司制定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与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涉嫌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二、调查经过
宁夏****运输有限公司制定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与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吸烟、接打电话等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不同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但企业对2023年1至6月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发现驾驶员存在的78条违规行为,仅给予了50元的处罚,未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三、处理结果
宁夏****运输有限公司企业长期对驾驶员违规行为处罚制度落实不到位,涉及未严格落实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次数多,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作出给予宁夏****运输有限公司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
该案中,重点针对企业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了指导作用,推动企业制定符合实际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进行落实。同时通过分析违法行为情形,严格按照《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后,督促企业按照原有管理制度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的款项进行了补罚款,指导企业根据实际修订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与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按照不同违规行为制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有效地降低了驾驶员驾驶车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五、指导意见
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过程中,应当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监管,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