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交通运输局典型案例分析
蒯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07月11日21时25分,贺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交警在贺兰县朔方南街太阳城 F区东门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由蒯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宁A287G8起亚牌小型轿车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
二、调查经过
执法人员王国强、杨龙在确保安全的地段拦停该车后并出示执法证件,发现车内乘客为 1人。经执法人员分别对司机和1名乘客询问得知,该司机使用花小猪网约车平台接单将该名乘客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路送到贺兰县富兴北街,平台定价付费30.58元。后经查实该车没有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驾驶员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处理结果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规定,作出给予蒯某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也就是说,网约车要想和正规出租车一样正规营运经营,是需要到经营地的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并取得营运许可批准的,否则就是非法网约车。在实际经营中,正规网约车都是公司化管理、经营。而个人可与网约车公司平台签订注册经营协议,公司从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获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后,公司名下所属的车辆方可办理正规营运手续,获得车辆道路运输证。
所以,要想从事正规网约车经营活动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车辆所属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二是参与运营的车辆车况必须符合营运条件且必须要取得“网约车道路运输证”;三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缺一不可。
五、指导意见
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要分别对网约车平台、运营车辆、从业人员三者的经营许可情况均作出调查,其中对平台不在管辖区域内的,还应将案件基本情况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