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双减”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贺兰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贺兰县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证照管理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厅《关于向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于2021年底前要完成分类登记工作,注销或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类或登记为成非学科类,2021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贺兰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将依规责令停止营业,在停业期间违规开展校外培训业务(含招生),将依法吊销办学许可。
二、广告管理
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不得发布任何招生、宣传广告。
完成分类登记后,不得利用各级各类报刊、电台、电视台及新媒体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如发现违规发布广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收费管理
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含材料费),与尚有剩余学费学生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退费流程等。
完成分类登记后,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收取公示的项目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收取培训费要开具正规票据,收取费用要全部纳入资金监管账号,不得另设账号收费。在政府指导价未出台前,不得收取超过1个月的培训费用。在政府指导价未出台后,不得收取高于政府指导价的费用,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如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四、办学管理
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及时向教育体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备案的,严禁开设;严禁超标超前教学、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违规行为;严禁提供使用境外课程;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向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严禁学科类培训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期、寒暑假、休息日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向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在未发布恢复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通知前开展线下培训。违反规范办学规定的,将给予严肃处理,责令停业整顿,产生恶劣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
五、教师管理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按要求将教师资格信息(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聘请境内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违反教师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并违规情形将纳入民办教育年检要件。
六、安全管理
学条件要符合设置标准,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等作为办学场所。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对不符合相关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的,要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
七、具体要求
考虑当前疫情防控需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于2021年10月30日前在贺兰县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微信群内回复“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机构负责人,收到《关于贺兰县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告知书》,并严格执行”。
贺兰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