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进一步扩大我县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面,推动全县学前教育普惠发展,按照《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教基〔2019〕220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21号)要求,现将2022年贺兰县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组 长:曹 凯
副组长:张少忠、王 庆、刘占荣
成 员:王建兵、许子寒、方 佳、虎朝霞、闫 雯、王晓菁
二、认定条件
按照《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教基〔2019〕220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2.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宁教函〔2018〕282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消防和卫生等方面规定。
3.必须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开办一年以上的需年检合格。
4.收费执行《关于规范贺兰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贺经改发〔2016〕248号),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普惠性服务,无乱收费现象。
5.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配齐教职工,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保教人员达到“两教一保”。
6.班额符合规定标准,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教育行为,社会评价良好。
三、具体步骤
1.自查自评(7月1日一7月12日)。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照《银川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细则》开展自查自评,自愿向贺兰县教育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银川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评估表》。
2.审核认定(7月13日-7月30日)。贺兰县教育体育局组织开展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审核认定工作,对申报的幼儿园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公示,将认定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具体认定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3.签订协议。贺兰县教育体育局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由幼儿园和贺兰县教育体育局分别留存。
四、有关要求
1.强化责任,确保落实到位。各民办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认真学习《贺兰县关于开展2022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及《银川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细则》,并根据细则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做好认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2.贺兰县教育体育局将落实公示制度,确保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并向社会公告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使认定工作真正起到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作用。
3.各民办幼儿园请于2022年7月12日前向贺兰县教育体育局上报申请认定材料,撰写2000字左右的申请报告,按照附件1填写申报审批表,根据附件2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同时,将申请报告、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法人签字)报贺兰县教育体育局703室,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联 系 人:虎朝霞 联系电话:0951-8068296
电子邮箱: 710170935@qq.com
附件:1.银川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审批表
2.银川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细则
贺兰县教育体育局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