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贺兰县教育局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非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无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三)非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
(四)没有法定依据实施执法程序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行为的;
(六)行政执法不作为或超越法定权限乱作为的;
(七)超越执法区域或执法类别、类型执法的;
(八)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违纪的情形;
第四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
(五)已被纪委监委、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及信访终结的;
(六)依法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七)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进入司法程序的;
(八)对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诉讼结果不服的;
(九)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主要职责:
局机关综合管理办公室下设法治办,主要负责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一)受理、交办、转送投诉举报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举报;
(三)跟踪、督促、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要投诉举报;
(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通报和回访。
第六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的,经报请同意可延长,但不得超过20日。
第七条 受理机构及受理投诉举报调查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
(三)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
(四)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执法行为需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资料并将投诉案件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951-8064769 8061427
监督举报邮箱:hlxjyj8061427@163.com
办公地址:贺兰县行政中心A座7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8:00
贺兰县教育体育局
2023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