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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12-3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市、县(区)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局(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做好“六稳六保”的工作要求,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等文件精神(相关文件目录见附件1),现就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创业人员:

(一)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农村转移就业人员;

(三)对因疫情防控在家滞留的农民工;

(四)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户):

(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

(六)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申报条件

(一)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创业实体(以工商注册或社会组织登记日期为准);

(二)已进行正常税务登记报备;

(三)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

三、补贴申报程序

(一)受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注册或社会组织登记执照注册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附件2);

2.申报人(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个人)居民身份证。

其他材料(申报人的营业执照、身份佐证材料、税务登记凭证等)由业务经办人员通过大数据平台或其他方式获取。

(二)审核。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实地复核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一次性创业补贴

实地调查表》(附件3)初审、复核可采取系统批量比对的方式,集中实地调查,调查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重点审查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审核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申报人理由

(三)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审批单位按规定在其门户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兑付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归档。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4)和审核材料存档备查。

四、补贴标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因疫情防控在家滞留的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其创办的创业实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资金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贴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资金(两次申领的创业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户)、就业困难人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其所创办的创业实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政策宣传。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精神,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二)规范流程,确保政策落地。各地按通知要求,加大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工作力度,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业务经办效率,健全基础台账,及时受理兑现,确保应享尽享。五市要按季度(每季度次月5号前)及时填写上报《宁夏回族自治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5)。

联系人:韩燕   田梦    

联系电话:0951-5046149


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         

2021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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