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镇)、街道开办的非营利性福利院、养老院、公共卫生服务等机构公益性岗位;在社区开发的保洁、绿化、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包括门卫、收发打印、保洁绿化、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五)部队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六) 离异、丧偶者扶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七)城乡困难家庭中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八)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九)劳务移民到迁入地城镇落户的就业困难人员;
(十)特殊群体中困难人员及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指标分配、招聘及安置
(一)全县公益性岗位指标分配,由县人社局牵头,会同县编办、财政局根据全县各单位的编制数和工作量确定公岗聘用指标。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指标数申请安置公岗人员,不准超指标安置。单位出现公岗指标空缺需调整的,由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向县劳动就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二)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排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工作由县人社局牵头,劳动就业服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由习岗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摸底调查,报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者,对符合条件的拟安置人员张榜公示后,由县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下文安置。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与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县人社局对劳动合同进行备案。合同期内,经各用人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由各用人单位自行解除劳动关系,并报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进行审核备案。
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核拨程序
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按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在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障补贴时,持本单位公岗人员实际月考勤签到册和工资报表报劳动就业服务局,由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核无误后,统一办理,核拨到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进行补贴发放和缴纳。
五、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县劳动就业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并建立检查台帐。聘用公益性岗位一般连续不得超过2次。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由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岗位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三)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就业局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函告县就业服务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经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
5、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6、有违法行为的。
(五)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不定期检查制度。劳动就业服务局应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补贴、人岗分离的单位,一经查实,将交县纪委、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处理。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要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就业援助对象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全县公益性岗位的空岗信息和用工监督管理,对空岗及时收回,并提出调配意见,报请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调配。
(四)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适用于贺兰县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由贺兰县公岗统一调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